环境资源行政处罚:罚款 【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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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类:环境处罚
- 发布于 2020年5月10日 星期日 05:43
- 作者:Super Us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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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深圳经济特区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四)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未取得中午或者夜间作业证明或者未按照中午或者夜间作业证明的要求进行施工的,处三万元罚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行政处罚:罚款叁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