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原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固环罚字[2020]0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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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类:环境处罚
- 发布于 2020年5月19日 星期二 11:25
- 作者:Super Us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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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富磊建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400098495194L
地址:宁夏固原市原州区头营镇张崖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杨廷武 电话:18295446666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0年4月10日对你公司进行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位于原州区头营镇张崖村年产30万吨建筑用白云岩开采项目石料堆料露天堆放,未采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记录、询问笔录、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
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
我局于 2020年4月23日向你公司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固环改字[2020]04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固环罚告字〔2020〕03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你公司未陈述、申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和《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标准》,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做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以肆万捌仟元罚款。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下列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 宁夏银行固原分行营业部
户 名: 固原市财政局非税收入管理局
账 号: 36000141100000074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天内向自治区生态环境厅或者向固原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电话:0954-2688706
固原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4月30日